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8〕2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8日 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

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近年来,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以下简称“国家题库”)建设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由劳动保障部总库和地方分库、行业分库组成的国家题库网络已经形成,国家题库规模容量不断扩大。然而,在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影响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对于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命题质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统一命题管理,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我部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本行业部门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工作。

  二、加强国家题库的运行管理。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题库的总体规划、题库运行和质量监督。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通用职业(工种)地方分库的运行管理。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行业分库的运行管理。鼓励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国家题库地市级分库,具备相应技术条件且管理规范的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经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我部申请,开展建立地市级分库的试点工作。

  三、规范使用国家题库试题资源。国家题库试题资源由我部统一审定、颁布和配置,各地、各行业部门不得擅自开发、更改地方分库和行业分库的试题资源。各地、各行业部门组织实施鉴定,应从国家题库中抽题组卷,并可根据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需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对国家题库中的试题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初、中、高级技能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10%,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内容可调整40%;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30%,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结合本地情况组织专家自命题。各地所命试卷及调整内容需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行业分库调整比例可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各地、各行业部门应及时反馈国家题库试题资源使用情况,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国家题库总体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形成技术分析报告,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严禁各地、各行业部门使用未经我部审定的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含试题资源和题库软件)。

  四、严格开展鉴定命题工作。对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各地、各行业部门在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时,可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试行)》要求,依据职业标准,组织专家编制试题。组织编制的试题,要重点体现考核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各地编写的通用职业(工种)试题,需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严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行命制试题。

  五、加快国家题库建设工作。为完善国家题库网络体系,我部将统筹规划国家题库建设工作,形成国家、地方和行业部门协同开发、动态更新的题库建设工作格局。我部拟选择社会通用性强、从业人数多、技术含量高的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职业(工种)进行题库示范性开发和更新,2010年前建成30个职业精品国家题库,并加快国家题库开发速度,组织新开发题库试考工作。各地应发挥自身技术优势,积极申报和参与国家题库开发和审定工作。为进一步充实国家题库试题资源,各地应将自行开发的试题资源上报我部。我部汇总多渠道征集的试题资源,作为国家题库试题资源修订、更新和改造的基础资料。行业分库建设按照自主开发、独立运行管理原则进行。2010年前,各行业部门要完成本行业主要的特有职业(工种)的题库开发工作。已开发完成的部分职业(工种)题库,经我部审定,将纳入国家题库网络。已建立部分职业(工种)国家题库的行业部门,应按规定申报国家题库行业分库运行机构认证,经认证合格后,授予国家题库行业分库运行资质。各地、各行业部门要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和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费并多方筹集资金,加大题库开发力度。

  六、加强命题人员队伍建设。各地、各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命题人员队伍建设,通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专业研修等活动,提高命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命题专家队伍建设,建立专家队伍资源信息库。对在国家题库开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各行业部门应给予奖励。同时,各地、各行业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命题理论、技术方法和题库质量保障指标体系的研究和探索,特别是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命题技术方法的研究,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命题质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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