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09日 点击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桂人社发〔2011〕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促进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不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当根据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审核备案和监督纠错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编制使用计划与用编审批、入编登记等编制管理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启动

第六条 公开招聘的组织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自治区及各委、办、厅、局直属事业单位(含党群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下同)公开招聘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由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公开招聘提供服务。

第七条 公开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负责编制。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招聘人员,应当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使用计划、人力资源与社会部门核准的增人计划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公开招聘方案主要包括招聘岗位情况(含类别、等级、名称、任职条件等)、招聘时间、招聘人员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内容。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须报自治区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部门备案,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须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须报主管部门核准后,报自治区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部门备案,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须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须报设区市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部门核准,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须同时报设区市党委组织部备案。

公开招聘方案未按规定程序核准备案的,一律不得组织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方案一经核准备案,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招聘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范围、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程序和时间安排,考试考核时间(时限)、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内容,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招聘公告应当在公开招聘启动正式报名之前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公告须在设区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网站、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网站上免费公布,也可以同时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

招聘公告由招聘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制定,连同招聘方案一并报经核准备案。招聘公告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核准备案,并在招聘公告发布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应聘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拟聘岗位的要求,按照招聘公告上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试前确认,并接受应聘者关于招聘工作具体事项的咨询。现场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网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低于招聘岗位人数3倍的,应核减招聘岗位人数或取消招聘岗位,并告知报名人员后,才能开考。对个别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确需在当年补缺的岗位,自治区及各委、办、厅、局直属事业单位须经自治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须经设区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

第三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主要测试应聘者必需的综合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考核的方式方法应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充分体现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

第十一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含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应聘者的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以及自我认知程度等。

实际操作能力测试作为面试的一种方式,其内容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考试、考核方式应根据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确定。

自治区及各委、办、厅、局直属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八级以下岗位、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工勤三级以下岗位人员,原则上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管理七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勤二级岗位人员或获硕士学位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部门核准,可以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管理六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工勤一级岗位人员或获博士学位、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硕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

各设区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上述规定作适当调整并制定具体办法。

乡镇及驻乡镇事业单位和需要常年在野外作业的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对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的应聘人员,经设区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后,可以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采取本款方式聘用的人员,在所聘或类似条件的岗位上服务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第十三条 需要进行笔试和面试的岗位,一般应当先进行笔试。笔试结束后,每个岗位按照不少于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因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且已经核准开考的岗位除外,个别岗位因参考人数少,达不到规定比例,又确需当年补缺的,须经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设区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后才能进入面试程序。

招聘单位应当将笔试成绩及岗位排名提供考生个人查询。进入面试人员姓名、成绩和岗位排名,须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和招聘单位网站公布,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须在设区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网站公布,同时在招聘单位工作区域内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 招聘单位应当成立面试考评组。面试考官一般为7至9人,由招聘单位、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指派的人员,以及招聘单位以外专家组成,招聘单位以外专家人数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考官的培训,提高面试考官的面试技能,并逐步在具备条件的区域、行业建立面试考官库,做到面试考官随机抽取。

每一岗位面试结束后,要即时宣布该岗位考生面试成绩及岗位排名。当天面试结束后,须在招聘单位网站和工作区域内、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当天全部考生的面试成绩及岗位排名。

第十五条 面试结束后,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根据招聘岗位的性质和特点,以招聘岗位1∶1、1∶⒈5或1∶2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考生成绩可按笔试、面试成绩权重计分(笔试、面试成绩权重比例可确定为4∶6或者5∶5),也可按面试成绩计分,但须在招聘公告中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岗位匹配度等情况,同时要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经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四章 体检、公示与聘用

第十八条 招聘单位负责组织拟聘人员到县级以上具有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有国家制定的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确定递补人员。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结果应在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经招聘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依次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聘用、工资等相关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条 设区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可以按岗位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信息库。对进入面试而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按照岗位和考试成绩排序候聘,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以内,若有招聘单位因工作需要招聘,经设区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后,可免笔试,直接由招聘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面试、考核、体检、公示,合格者可办理聘用及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招聘单位须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并加盖招聘单位公章。聘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实行试用期制度。聘用后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管理部门的监督。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成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的招聘工作纪律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监督考试、考核及聘用的全过程,并向社会公开设立招聘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三条 笔试、面试命题必须采取入闱方式加强管理,试卷的印制、运送、交接与保管、考试、阅卷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题、漏题、营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等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须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工作确需收费的项目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在编制限额外招聘人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但须在招聘公告中说明是编制限额外招聘人员。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事业单位部分特殊岗位可面向特定群体和区域进行公开招聘,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公开招聘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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